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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5-11-03 08:27:13 阅读次数:4276次

豫卫医[2005]78号

各省辖市、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保证了《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但是,也存在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理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医疗安全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管理工作,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化法制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和要求,认真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查处和公示的通知》(豫卫医[2005]74号)的要求,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并加强社会公示。

三、医务人员或专职报告人员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后,未能按照规定报告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内容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按照规定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进行审查、处理,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出现谎报、漏报、不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季度将辖区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有关情况汇总后,分别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次年元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河南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应坚持零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