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3-3029114

关于实行医疗机构门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5-11-03 08:34:46 阅读次数:4497次

豫卫医[2005]73号

为了贯彻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本着既尊重医学科学,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以下同)实行门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相互认可的检查项目

㈠医学检验

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质、直接胆红质、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淋巴细胞百分率、单核细胞、单核细胞百分率、嗜酸性粒细胞、嗜性粒细胞百分率、嗜碱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百分率、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血红蛋白量、血小板体积分布宽度。

4、尿常规:干化学十项和尿沉渣中的红细胞、白细胞、管型、上皮细胞等。

5、免疫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甲胎蛋白。

6、血脂:胆固醇、甘油三脂。

㈡医学影像

1、普通X线摄影。

2、CR、DR检查。

3、CT检查。

4、MRI检查。

5、PET检查。

6、ECT检查。

㈢病理检查

病理切片(组织蜡块)。

二、具体要求

㈠实行医学检验项目检查结果互认资格医院确认制度。

在全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活动中,上年度临检、生化、免疫三项成绩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相应获得互认医院资格(2005年获得医学检验项目检查结果互认资格医院见附件1)。未确定相互认可资格的医院对已确定相互认可资格医院的检查结果应予以认可。

获得医学检验项目检查结果互认资格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必须加盖河南省卫生厅临床检验中心认定的“医学检验项目报告相互认可专用章”作为认可标志。印章由各医疗机构自行刻制,并报省卫生厅临床检验中心备案,统一式样见附件2。

㈡实行医学影像、病理检查结果诊断确认制度。

门诊患者诊治过程中,临床医师如需对患者检查资料进行认可,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见附件3),嘱患者到本院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办理确认手续。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对就诊患者提供的完整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胶片)、病理切片进行诊断,出具新的诊断报告,并注明何种检查、病人基本信息、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编号等内容,交临床医师用于诊断治疗参考。

㈢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必须符合《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与管理》的要求,字迹清楚,数据清晰,检查日期、报告日期明确,书写者须签全名。

㈣有以下情形的,经治医师可要求病人做新的检查:

1、认为病情变化,或检查报告时间较长已不能满足诊断治疗要求的;

2、急诊、急救病人;

3、病人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㈤检查结果互认仅限于门诊病人。凡接诊医院采纳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结果的,经治医师应在门诊病历中详细记录。

㈥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要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文明行医、廉洁行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施治,避免不合理的重复检查。

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制度顺利实施,并作为医院管理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对参与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单位,要重点加强监控,凡质控不达标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取消资格;对执行不力,故意加重群众就医负担的,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全省。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

附件:1、2005年获得医学检验项目检查结果互认资格医院名单

2、医学检验项目报告相互认可专用章统一式样

3、《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