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06-03-20 14:59:42 阅读次数:4067次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各试点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30号)精神,省卫生厅于2003年制定下发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豫卫基妇[2003]26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的试行,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保障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根据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结合两年多来的试点实践,省卫生厅对原药物目录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物目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防止出现合作医疗基金超支和过多结余,避免药物的不合理应用,从而保障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运行,维护广大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易滥用、毒副作用比较大的药品,《药物目录》按照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进行了限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限制使用范围用药。
三、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西药及中成药报销范围参照《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执行,中药饮片报销范围按照此《药物目录》执行。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医院制剂审批程序,经批准并在物价部门进行登记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批准后,方可纳入本地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仅限于本定点医疗机构内使用。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患病期间所发生的在《药物目录》范围以内的药品费用,按当地规定的报销程序和比例报销。对超出《药物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医疗机构在对参合农民使用自费药品时,应事先予以说明并征得患者同意。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试点县(市、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