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06-05-30 08:30:52 阅读次数:3875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严禁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流入市场的紧急通知》([88]卫医字第23号)、《关于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性次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2]第31号)、《关于对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紧急通知》(卫医发[2000]361号)及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的通知》(豫卫医[2000]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医院污染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0]12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等一次性医疗器具临床使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院感染科专职人员对购入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进行审核,对其储存、使用及用后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将结果存档。设备科、消毒供应室、临床各科室应做好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购货渠道。医院所用的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必须统一集中采购。购买时应认真审验证书及卫生许可批件,定点购入,国内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必须有省级以上颁发的五证:即“生产企业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经营企业许可证”;进口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应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严禁科室自行采购。 三、严格执行质量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手段。 (一)医院在每次购置时,必须进行质量验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批批检验报告单、生产日期、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保质期。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贷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相一致。 (二)使用中出现输液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设备采购部门。 (三)发现不合格产品和质量可疑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药械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四、妥善保管,统一发放,保证临床使用质量。0 (一)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距天花板≥50cm。 (二)建立登记帐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及出库的时间、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产品批号、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 (三)消毒供应室按临床需要统一下送至临床各科室,双方经查对后,办理发物单签字手续。 (四)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五、安全使用。 (一)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 (二)在使用中,发现不合格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医院有关科室(医院感染科、消毒供应室、设备科等)。 (三)使用后各临床科室应将输液(输血、注射)器各部分解、作初步消毒处理(浸泡于500mg/L含氯消毒液中≥30分钟)。 六、把好回收处理关,严禁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流向社会。消毒供应室派专人专车回收各科室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进行机械或高压蒸气毁形,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厂家予以回收处理。带血的针头和器具必须焚烧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于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卫生厅医政处和卫生监督处,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及疏于监督执法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