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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文件
院发〔2018〕113号
局
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关于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差旅费的管理,规范医院公务活动,经医院2018年第40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修订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5日
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差旅费的管理,规范医院公务活动,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6]10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医院职工离开新乡市区,在国内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医院职工出差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条 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租车票不报销)。
第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预借差旅费,一律先由个人垫支,回来后到财务科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医院职工因公出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没有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不得报销费用。参加学术会、研讨班、短期学习班,报销时应附主管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其他出差人员需填写《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职工出差审批单》(见附件)并由主管领导审批。否则财务科不予核算。
第五条 旅差费报销必须以报销人往返车票为准,出差人员必须按捷径乘车,凡绕道办理私事或借出差游玩的费用不予报销,只报按捷径往返的费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因公到新乡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火 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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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列车 |
动车 |
高铁 |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一 等 座 |
一 等 座 |
二 等 舱 |
经济舱 (含高端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二 等 座 |
二 等 座 |
三 等 舱 |
经济舱 (含高端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 出差人员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无票医院不予报销,同价位不同时间不同车次的票不予报销;出差人应按照规定乘坐相应级别交通工具,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否则,若机票价格高于高铁二等座价格,按高铁二等座价格报销;若机票价格低于高铁二等座价格,据实报销。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含机场轻轨)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职 务 职 称 |
省内标准 |
省外标准 |
正高职称人员、院领导 |
330 |
380 |
副高级职称、50岁以上正科级人员 |
290 |
350 |
其他人员 |
270 |
300 |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天数或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无住宿票据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六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出差人员由医院院长办公室安排免费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五章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培训人员的报销
第十七条 外出参加会议、进修、学习、培训等(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一月以内的,伙食补助、住宿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一月以上,伙食补助每人每月补助90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限额(省内50元、省外80元内)凭发票报销。进修学习期间报销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只报销往返各一天,在途期间的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各种进修班、学习班等主办单位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医院不再发放伙食补助。
第六章 特殊情况差旅报销规定
第十九条 到基层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组)等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3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 经院领导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浏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三条 出差订票、退票手续费在20元以内的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职务、职称确认的时间和级别,均以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凡是与出差无关的票据,均不得在旅差费当中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报销要求:出差人员所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是规范的正规票据,从各经营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要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并附有发票审验结果;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收据应是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凡发票或收据内容不完整、大小写金额不符、涂改、签章不清楚及无发票审验结果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票据丢失的报销:出差人员车票、机票丢失,医院不再给予报销(同价位不同时间不同车次的车票不予报销)。外出人员住宿费等其他票据丢失的,必须由收款单位补办票据或出具证明(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财务科不予核算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职工出差审批表
附件:
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职工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
部门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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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
至 |
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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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
拟出差时间 |
自 月 日至 月 日 |
拟乘坐交通工具 (是否带车、租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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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
填表人 : 填表日期:
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