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14-10-27 11:23:39 阅读次数:2308次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我市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1、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
2、 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
3、 非学生的少年儿童的低保对象、非学生和少年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
二、 居民医保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1、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一级医疗机构起伏标准为3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伏标准第一次住院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4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起伏标准第一次住院1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1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
对按规定在本统筹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执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2、 参保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将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参保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标准为12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3、 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报销比例为80%。
在原有15个病种的基础上,增加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治疗,定额标准为350元/月。
4、 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凭新生儿户口本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不办理的随下年度参保享受下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三、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