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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

添加时间:2005-08-14 14:39:18 阅读次数:5270次

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于2005年5月23日,审议通过了经修订后的新的《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自总干事通报各国后24个月生效。
  原《条例》是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51年制定的,主要对鼠疫、霍乱和黄热病等传染病的国境卫生检疫、报告与控制作出了规定。但随着贸易全球化、人员流动增加和生活模式的变化,以及新、老传染病的威胁,原《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全球公共卫生的需要和疾病的跨境传播。1995年,第4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修订《条例》的决议。之后,世界卫生组织为《条例》的修订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2003年,非典疫情在世界32个国家和地区的暴发流行,大大加速了修订《条例》的进程。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启动了政府间磋商程序,先后于2004年11月和2005年2月、5月,在日内瓦组织召开《条例》修订政府间工作组会议,并于2005年5月14日,经过磋商,达成一致;此后,《条例》修订草案即提交正在此间召开的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
  十年的《条例》修订过程,充分体现了各成员国对《条例》修订工作的关注和参与,坚持了以保障全世界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条例》的目标,适应了全球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也完全符合世界各国共同应对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迫切需要。
  经过世界卫生组织和各成员国的辛勤工作和共同努力,各方本着协商一致的精神,采取高度灵活的态度,求同存异,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通过了新的《条例》,这将成为世界公共卫生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条例》修订工作。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外交部、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委组成的《条例》修订磋商小组,香港、澳门特区也派员共同参加了政府间工作组会议。中国代表团在《条例》修订磋商过程中,结合中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践经验,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被采纳吸收。
  《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疾病的跨境传播,同时,要将实施《条例》对正常经济往来、交通旅游等方面的消极影响限制在最低限度。《条例》注重提高对已知传染病风险的反应能力、增强对不可预见风险的反应能力和加强国家公共卫生体系抵御风险能力的建设。
  新的《条例》共分为10个部分,包含66条和9个附件内容。新《条例》的主要特点是:国境卫生检疫报告传染病扩展为包括多种传染病在内的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条例》已不限于对传染病的国境卫生检疫,强调加强与国家的联系和国家的能力建设,特别是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应急反应能力以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建设;强调针对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情况,各国及时通报并采取必要卫生措施的义务;强调确定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世界卫生组织按规定程序发布临时建议和长期建议,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中国将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成员国就《条例》实施相关问题开展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卫生条例》的实施能力,共同推进《条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