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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评价公示和处罚制度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5-11-03 08:35:52 阅读次数:4105次

豫卫医[2005]72号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用药行为,有效避免抗菌药物滥用,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细菌耐药情况发生,经研究,决定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建立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评价公示和处罚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每半年要对全部临床科室应用抗菌药物的医师,按照其应用抗菌药物金额多少进行排序,对各临床科室排在前3名的,结合专业特点、工作量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要进行警示谈话;对抗菌药物应用不合理比例(抽查病历中该医师应用抗菌药物不合理病历数与其应用抗菌药物病历数之比)排在前10名的,要进行医院内部通报;对抗菌药物应用明显不合理或不合理比例较高的科室及医务人员,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暂停处方权的处理,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面予以缓评、低聘。每年的1月和7月底前,医疗机构要把上一个半年抗菌药物应用的评价情况及对相关医师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价,确认其抗菌药物应用合理程度,评价及对相关医师的处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各医疗机构要分别在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以前将上一个半年应用抗菌药物金额前3名的医师姓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抽调专家委员会成员对上报医师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价,对存在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抗菌药物应用不合理比例小于20%的,进行警示谈话,并由所在医疗机构在院内公示;不合理比例在20%—30%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不合理比例在30%—40%的暂停3个月处方权,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不合理比例在40%—50%的,暂停6个月处方权,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不合理比例在50%—60%的,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不合理比例在60%—70%的暂停1年执业活动,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不合理比例大于70%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卫生部和河南省卫生厅网站上公示。

三、医疗机构要将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3名医师主管的同期所有病历进行封存,不得隐匿、伪造病历,违者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严肃处理。

四、每年的2月份和8月份,各省辖市卫生局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要将上一个半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公示情况及对相关医师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对各省辖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工作进行抽查。

五、2006年1月10日前,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把本单位2005年第四季度应用抗菌药物金额前3名的医师姓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其应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评价,对存在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医师,根据本《通知》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2006年2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将被处理的医师进行社会公示。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和省中医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