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05-11-03 08:38:28 阅读次数:4296次
豫卫医[2005]65号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来,各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药学服务逐步开展,合理用药水平不断提高。而建立完善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更好地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医院药学服务工作,现就开展医院药学服务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医院药学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开展药学服务,对于保证医疗质量、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要切实提高对医院药学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加强领导,加大力度,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医院药学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医院药学服务工作水平。
二、认真落实药物咨询服务措施。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要在门诊设立药物咨询服务窗口或药物咨询服务台,为患者提供有关药品信息的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解答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在药物临床应用过程中的疑问,介绍药物相互作用知识等。医疗机构要结合单位实际,确定药物咨询服务的内容,制定药物咨询服务工作制度,印制发放常见病、多发病和用药常识相结合的宣传资料,大力开展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规范门诊药房药品调剂工作。门诊药房实行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药品必须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告知患者详细的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以及药品的贮藏和保管方法等。
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药房应实行单剂量配发药品。
五、贯彻落实药师查房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在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药师查房制度的通知》(豫卫医〔2002〕17号),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到抗菌药物应用相对较多的重点临床科室,随同临床医师一同查房,深入了解药物应用情况,提供合理用药意见和药学技术服务,协助医师正确选择和应用药物,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药师查房纪录应在住院病历中显示,并由参与查房的药师签名。
六、医疗机构要规范药学部门设置,配备和提供与开展医院药学服务工作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条件。
省卫生厅和省中医管理局将对医院开展药学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评,考评结果记入年度医院管理评价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