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05-12-01 18:50:04 阅读次数:4101次
豫发改收费〔2005〕1708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医疗机构不断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为了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批管理,促进医疗技术提高,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卫 生 厅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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