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05-11-03 08:31:59 阅读次数:4019次
豫卫医[2005]74号
对医疗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对医疗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查处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医疗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要建立医疗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查处工作机制。承担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要及时将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上报案件认真审核,对鉴定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依据《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事故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情况公示制度。每半年对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以及涉及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情况,通过通报、发布公告、媒体报道等形式进行公示,教育、警戒其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关查处和公示情况,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中医管理局业务处。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查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条例》及有关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2004年鉴定为医疗事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的除外)负有完全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人进行查处,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各省辖市卫生局于2005年10月底以前,将本辖区查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或公示报纸分别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中医管理局业务处。
附件:医疗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查处情况登记表